正義網電(記者 鐘亞雅 通訊員 顧盼)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近日在辦理社會廣泛關註的陳某涉嫌遺棄罪一案中,經嚴格審查事實和證據,認定陳某涉嫌遺棄罪,但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無社會危險性,決定不予批准逮捕。
  2014年2月22日23時許,陳某之妻鄭某在廣州某醫院產下一女嬰。經診斷認為,新生兒患肺炎、齶裂、心肌損害、頭顱血腫,且氣管、食管明顯畸形,病情危重,目前醫療水平無法醫治。陳某在自身缺乏經濟能力和治療無望的情況下,出於“能讓女兒多活幾天”的考慮,於2月23日上午12時許,在其岳母陪同下,將患兒放於廣州市兒童福利院東側的棄嬰安全島門口,隨即離開。當天13時許,棄嬰被人發現並報警,醫院醫生趕到時,該患兒已無生命體徵。2月24日,陳某歸案,承認並交代了棄嬰經過。案件經多家媒體報道,引發社會廣泛關註。
  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副科長黃海鋒告訴記者,棄嬰行為可能涉及遺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罪名。本案中,由於醫院認定嬰兒無法醫治,陳某的行為涉嫌遺棄罪,而非他罪。
  辦案檢察官表示,本案中陳某夫婦屬於進城務工人員,月收入4000元左右,而嬰兒每天的醫療費用是8000元左右,棄嬰也是他們的無奈之舉。在我國,普通家庭難於承受大病醫療的巨額費用,存在大病致貧、大病致棄的現象。此外,據陳某事後交代,其知道棄嬰安全島的存在,但不瞭解接收時間為晚7點到第2天早7點,以為將嬰兒放在安全島附近即可。
  建立棄嬰安全島是民政部下屬兒童福利機構保護棄嬰生存權利的一個探索,目的是防止棄嬰在野外受到不良環境侵害、延長嬰兒存活期。但是,在現行刑罰體系明確規定遺棄罪的情況下,棄嬰安全島的運行機制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據,當事人將嬰兒置於安全島的行為是否構成遺棄也難於定性。對此,辦案檢察官建議,在國家層面制定法律規範,引導各地棄嬰安全島管理部門設置準入條件、完善登記備案機制,變“棄”為“交付安置”,化解當前法律尷尬。同時,要加快完善先天性疾病嬰兒社會保障體系,通過設立嬰兒大病醫療專項救助資金、完善生育保險嬰兒醫療項目等途徑,提高社會救助水平。此外,還應當加大相關知識宣傳力度,進一步加強對棄嬰安全島運營模式和理念等新事物的宣傳力度,引導公眾理性認識,避免盲目棄嬰行為。  (原標題:廣州天河檢察官建議完善相關立法提高社會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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